晨光才刚刚破晓。
刘良就早已清醒过来,坐在自己的书桌前,拿着一张五线谱写写画画着什么,继续写着一些歌曲的曲谱、编曲之类的。
刘良争取还是要抢先一步注册的相应的版权,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最终利益可以实现最大化的可能性。
利益最大化才是美利坚普遍社会之中所要经常讨论的最主要问题之一。
无论是以何种方法获取或购买的别人提供的歌曲,索尼哥伦比亚唱片公司掌握绝大多数歌曲的最终完全版权,只授予他表演权。
其中表演权又被分为两个部分,专辑制作和现场演出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还有所不同,前一部分属于一次性永久授权,后一部分则是按照演出次数和演出规模来收费,这部分费用由唱片制作方和演唱会主办方共同支付给版权所有者,就是说索尼哥伦比亚唱片公司本身有一大部分,刘良个人这里有一小部分。
不要以为索尼哥伦比亚唱片公司给索尼哥伦比亚唱片公司钱,就是形同虚设。这要公司现金流的自流转,有利于账面信息和数据。
现在刘良在庞大的索尼哥伦比亚唱片公司下只是一个微微带点光环的打工人而已,还不能有什么非分的想法。不过在刘良的心里,已经大致出现未来可能要实施的计划,不过真正施行起来,不但需要时间,更需要机会。
至于和索尼哥伦比亚唱片公司之间签署合约的是刘良的个人工作室,则签署一份为期三年的合约,其中详细规定个人商标、专辑制作、发行以及商业演出、演唱会等一系列内容,包括主导权、利益分配等数百余项各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
在合约有效期内,除非索尼哥伦比亚唱片公司书面明确同意,否则刘良的所有专辑,制作方和发行必须是索尼哥伦比亚,并且能够从中拿走唱片版权的百分之七十以上,这还仅仅只是版权,而不是收入分成。
严格来讲,这是打一个法律的擦边球,以经纪公司的身份插手到唱片的制作和发行中去。
不过,虽然在影视行业中,已经出台过类似的反垄断法案,但乐坛却并非如此。至少,这个美利坚亦是如此,娱乐法案的反垄断条款还仅仅只限于好莱坞,没有拓展到其它行业。不过,为了避免发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专辑的实际制作方,被挂到另一家表面上看起来和索尼哥伦比亚唱片公司毫不相干的小型唱片公司名下。这又是一家什么都没有的空壳公司。
刘良还在美利坚成立自己的空壳公司,主要就是为了规避美利坚近乎高昂的税收。个人税收最高能达40%多,而企业税收却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避免,到只需要上交不到1%。
简直是无法想象的。
因此,这份合同的有效性得以得到确保。这是刘良以空壳公司的身份专门请美利坚大律师行中的大律师所看的效果。毕竟,这回不再是单独一首歌曲的合作,而是一整张专辑,以及,接下来几年可能去发行的歌曲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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