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八十一章:索赔(十二)
5、经济发展原则,也称鼓励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原则,该原则以帮助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迅速发展为目的,针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接轨国家而制定,是给予这些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如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或是提高关税的“政府对经济发展援助”条款,仅要求发达国家单方面承担义务而发展中国家无偿享有某些特定优惠的“贸易和发展条款”,以及确立了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更长的过渡期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的合法性。非歧视性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最惠国待遇,另一个是国民待遇。成员一般不能在贸易伙伴之间实行歧视;给予一个成员的优惠,也应同样给予其他成员。这就是最惠国待遇。这个原则非常重要,在管理货物贸易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位居第一条,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是第二条,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是第四条。因此,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世贸组织所有三个贸易领域。
国民待遇是指对外国的货物、服务以及知识产权应与本地的同等对待。最惠国待遇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本国以外的其他缔约方能够在本国的市场上与其他国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非歧视性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是避免贸易歧视和摩擦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各国间平等贸易的重要保证。
从世贸组织的整体构架和各种原则来看,那对发展国家的发展是极为有好处的,从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历史事实上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
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他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的反应,如果反应是良好的,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相反,在世贸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有世贸组织机制作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
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华这样的发展中的大国。而且在姚忆的前世,二十世纪初期,中华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经济迅猛的发展,在短短十年的时间内,就成为了世界工厂,那种成就几乎是不可思议的。
可是,现在的情况和当时中华加入世贸组织的情况不一样,在目前的情况下,因为美国的经济在世界上占据绝对霸主的地位,如果说在军事上,苏联可以和美国一拼的话,但在经济上,完全没有办法和美国拼实力,所以,在经济上,美国凭借它自身的经济实力,可谓是一手遮天,拥有绝对的话语权。
也正是因为这样,美国不仅仅把持着政治上的联合国,而且还把持着经济上的联合国——关贸总协定(1995...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