嗣、招赘、改嫁等,只规定原则和底限,具体由族长族老和当事人到官府备案入册为准。当然也有对宗族权力的限制,如‘五服相隐’改为直系血亲和师生关系,其他人可不检举,但受垂询时不得隐瞒,不然视为同伙。
最后,明确规定了国家级犯罪内容,比如保护使臣的‘妨碍外交罪’,还有比同‘谋逆’的‘叛国罪’,从出卖情报、走私到资敌皆入罪,一如当年的顺商。
民律以‘民、商’为主,民法以亲属嫡庶关系、继承、国民身份和财物归属权等,商法主要是商户登记制度和赔偿原则、海事法、保险法为主。
政律是确定了上至皇帝下到罪民都能对执政官员的不当行为向都察院提出匿名检举,说白了是御史权的扩散,只是单独拿出来,以示皇帝宽宏大量恩泽百姓,‘不以民论为忤,为百姓伸冤’,比之登闻鼓还有做戏效果。
这些刑典的修改是神宗开海贸这么长时间以来,整个刑部通过各种判例为基础整理而制定出来的,可以说任何一条法规的确定,都能举出实际案例。相对的,武尚书也就没有遭受到前人变法最常遇到的大肆攻讦,乃至性命之忧。
不过民律必是争议最激烈之处,比之商律这样的新兴内容更饱受阻挠。
对于‘人皆可有之’的国民身份,因其推广的时机和环境比较合适,所以没有受到太多阻力,但施行下来,对于嫡庶关系和奴婢身份的冲击极大。例如,之前为了赚第一桶金,许多人为了能把庶子、忠仆派出去捞钱,让其掌了钱财或入册为民得了护照,那现在这些人赚回来的钱怎么分,该归谁,就要打问号了。最后刑部和礼部以及请来的宿儒讨论的结果是,明确了经过血缘验证和登记在家谱的庶出子女有‘一半继承权’,不在谱的则无权继承父族遗产,奴籍或雇工除了月例工钱,别的收入都归于主家,官府为家产、奴仆等提供登记、公证的服务,但出规定数量的奴仆,就赶紧签雇工协议吧,哪怕签成卖身契的内容都好啊,或者买罪籍的人来当奴仆。
这一改动也间接把社会阶层分为‘罪、民、官’三等,模糊了奴婢的地位,将之分化为‘民’中的雇工或‘罪’中的奴籍,而且有了数额限制,抑制家生子这种世代为奴的情况,对于增加流动人口是好事。当你执意不想当奴仆,在当地混不下去,岂不就只能出去闯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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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立法权集中于刑部,那么大理寺要独立行使完整的审判权,现在提‘三权分立’就是个笑话,只能在程序上做出调整。每级官府设初级和地方裁判所,通判一职的行政关系俱归于大理寺,从人员任免、财务预算,包括受理、审判、复审、复核在内,都不受其他部门影响。
另一个垂直领导的部门就是都察院了,御史可以公正独立地监察百官,现在神宗在做的就是在锦衣卫的补充下放开弹劾权,去掉三司会审的裁夺权,把都察院作为明面上唯一行使监察权的机构,可不受限制地提交案件到大理寺。
从一个案件的流程来说,都察院受理了匿名举报或调查出问题,带上审计司的好手,要求当地捕快或巡检司合作侦察抓捕,作为案件提交到当地通判或大理寺,立案审结判定,移交刑部执行,罚款、流放、收监待斩等。
整个过程中,捕快和狱卒属于刑部督捕司和提牢司,巡检司属于兵部武装力量,在案件之初和立案审判过程中不能参与进来,各级官府更没张嘴的地方了。况且,在这期间,其他部门人员同时也受御史们监督,他们巴不得多个案子,年终奖金厚一分,若是跨省大案,说不定直接明年晋级。
虽号称‘御史’,然而这些积极查案,连个蟊贼都想亲手抓的官吏实则归于都察院其下的按察司,专门负责处理匿名检举和锦衣卫移交的证据,以六品的提刑监察使、七品都事和八品检校为主,掌司名不见经传,但下面有个侍郎谁也惹不起,皇后的小哥,顾翂。
他们和传统的士大夫御史不同的是,都是从格理大学考出来的‘胥吏’,以律例为标准,案例为参考,业绩和清廉第一,人挡杀人佛挡杀佛。
百官不是没有意见,但敢冒头挑刺的人,无不是被锦衣卫举证违法,或被这些御史们调查,不久即身陷囹圄,去地里刨食,间接让修法一事也少了许多阻碍。
在廖御史、顾翂和皇帝的护航下,都察院一改御史台‘以血直谏’、与皇帝对着干的传统,将目光放到了百官纠察之上,比之‘风闻奏事’时更让人自危。